| 索引號: | 001-2025-00000028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解讀 |
《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高質量發展,積極融入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道路運輸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出租車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
第三條 道路運輸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統籌規劃、城鄉融合,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便捷、綠色智慧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推進道路基礎設施高效互聯互通,優化運輸裝備和運輸服務結構,提升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深化道路運輸重點領域改革,完善道路運輸市場監管機制,推動交通運輸跨區域統籌布局、跨方式一體銜接、跨領域協同發展,為融入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基礎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運輸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機構承擔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運輸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動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貨車駕駛員等群體黨建工作。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對在道路運輸經營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發展與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與鐵路、水路、航空、城市軌道等發展規劃合理銜接。
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九條 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支持道路運輸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應用和新業態發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加強道路運輸服務與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完善省、市、縣三級道路運輸管理服務體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預警、處置、通報等運行機制,定期發布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市場供求等信息,整合利用信息資源服務道路運輸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強化要素保障,推動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深度融合,提升綜合運輸效率,加快構建大樞紐、發展大物流、形成大產業,推動交通區位優勢轉化為樞紐經濟優勢。
第十一條 鼓勵建設多種運輸方式一體銜接的綜合貨運樞紐和適應本地需求的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加強資源統籌利用,發展多式聯運和共同配送,優化貨物運輸結構,推進物流降本提質增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多式聯運的資金投入,保障土地供應,完善多式聯運基礎設施,推進公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輸標準規則一體化銜接。
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多式聯運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鼓勵道路、鐵路、水路、航空、城市軌道等運輸企業開展合作,整合運輸資源,通過出行數據共享、安檢標準互認、設施設備開放共用等方式發展旅客聯程運輸,推進道路旅客運輸與旅游等關聯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道路運輸綠色低碳發展,加強充(換)電站(樁)、加氫站等綠色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使用節能或者新能源汽車,提升綠色運輸裝備水平,構建綠色低碳運輸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道路運輸安全、穩定、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運營補助機制等方式,推進農村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融合發展,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鼓勵城市公交線路向農村延伸和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
鼓勵將農村客運站拓展為具備客運、貨運、郵政快遞、旅游集散等功能的綜合運輸服務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推進道路運輸政務服務跨區域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車驛站、貨車司機之家等規劃、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長效運行機制,改善出租車駕駛員、貨車駕駛員等群體從業環境。
第三章 旅客運輸經營
第十六條 旅客運輸經營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方便群眾和安全風險等因素,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經營,按照公布的時間發車,不得隨意變更線路、日發班次下限和停靠站點。
班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在規定的站點外上客、攬客,不得在途中甩客、強迫旅客換乘車輛或者無故滯留旅客。由于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確需旅客換乘車輛的,應當及時調換,換乘車輛不得低于原車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不得另收費用。
第十八條 鼓勵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服務。開展定制客運服務應當依托依法設立的電子商務平臺,發布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等信息,開展線上售票,根據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
提供定制客運網絡信息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等有關手續。
提供定制客運網絡信息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建立班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車輛檔案,并確認班車客運經營者已經取得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駕駛員具備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并受班車客運經營者合法聘用,車輛具備有效的車輛營運證,按照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提供定制客運網絡信息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對接入的班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車輛進行核驗,確保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車輛一致,并將經營者、駕駛員、車輛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隨車攜帶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包車合同,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不得從事班車客運,不得偽造包車合同騙取包車客運標志牌。
運行十年以上的營運客車或者行駛八十萬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車、行駛五十萬公里以上的中型客車,不得從事單程八百公里以上的包車客運。
第二十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城區醫院、高校、大型商貿服務中心等區域依托公交站點、停車場地等為道路客運車輛提供臨時停靠便利。
新建、改建、擴建普通國道、省道和農村公路應當合理設置客運停靠站點,鼓勵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
第四章 出租車客運經營
第二十二條 出租車客運包括巡游出租車客運和網絡預約出租車客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巡游出租車與網絡預約出租車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節能環保要求,綜合考慮人口規模、交通流量、交通結構、出行需求、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和調整巡游出租車運力規模以及車輛最低配置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網絡預約出租車市場供求狀況,提示經營風險,合理引導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推動網絡預約出租車有序發展。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取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具有合法的資質資格,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資格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應當確保線上發布的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經營者、車輛、駕駛員、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駕駛員、乘客的派單機制,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得侵害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為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網絡預約出租車聚合平臺經營者應當確認接入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具備經營許可,不得干預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以及駕駛員管理。
網絡預約出租車聚合平臺經營者及其合作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巡游出租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巡游出租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通過舉行聽證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依法科學確定反映巡游出租車運價水平和結構的基礎價格、價格區間以及價格動態調整規則,并向社會公開。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確定和調整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時,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公開征求從業人員代表以及地方工會、行業工會和行業協會的意見。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應當通過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巡游出租車與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并開展,按照有關規定核發從業資格證件。
巡游出租車可以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攬客,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或者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的計價規則收取運費,收取運費方式應當事先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車按照網絡預約出租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的,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出租車客運實行區域經營。出租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許可經營區域外的載客業務,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
第五章 貨物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和作業規程受理、承運貨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在本省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許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和審批,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起運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相關審批。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危險貨物運輸標志,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以及防護用品。
禁止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運輸食品車輛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滿足產業配套需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并配備相應應急救援、處置等設施設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當停放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沒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的,應當停放在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帶,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開展網絡貨運經營。
網絡貨運經營者承擔道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健全實際承運人權益保護制度,不得對實際承運人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誘導惡意低價運輸,不得要求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不得誘導駕駛員超時駕駛。
第三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實際承運車輛、駕駛員資質資格或者其他證件信息進行確認。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承運人運輸的,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確保線上發布的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保證實際承運的貨物與運單信息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完善公平的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合理確定和調整計價規則、競價機制、派單規則等,建立實際承運人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評價結果。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駕駛員、運單信息等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第三十六條 鼓勵發展貨物配送和快遞服務等貨物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鮮活農產品運輸、貨物配送和快遞服務等貨運車輛,在城市通行、停靠、裝卸作業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在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圍、級別和場所等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站(場)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保障道路客運基本服務功能的前提下實施用地綜合開發,拓展旅游集散、郵政快遞、物流等服務功能。對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給予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支持道路旅客運輸站(場)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綜合立體開發,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向綜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轉型,引導貨運代理、物流倉儲、物流加工相關業務經營者向具備綜合性服務條件的貨物運輸站(場)集聚。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的客運車輛未能按時發車的,經營者應當及時發布信息,維持候車秩序,疏導旅客;出現旅客嚴重滯留的,應當立即采取疏運措施,并及時報告經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規范運營,不得擅自終止經營或者向社會發布關停公告。確需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進站經營者。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關閉道路旅客運輸站(場)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在終止經營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公布維修工時定額、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行業投訴舉報電話等;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采用節能環保方式維修機動車,保證維修質量,落實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向托修方交付符合國家以及行業標準的維修結算清單,工時費、材料費分項計算,不得虛報作業項目;
(四)不得承修已經報廢的車輛,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對車輛進行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作業完成后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質量竣工檢驗檢測,檢驗合格的,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五)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車輛,建立配件采購登記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憑證,登記配件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日期以及供應商名稱等信息,并按照不低于質保期限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六)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并及時將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培訓,使用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和全國統一標準的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將學員培訓記錄、教練員和教學車輛等信息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聘用教練員,并加強教練員職業道德教育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終止經營前應當妥善處理學員培訓和費用問題。
第七章 道路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或者參與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配合開展旅游客運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旅行社使用合法車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核對游客身份、加強安全乘車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道路運輸經營主體登記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告知職責。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推送的風險隱患信息,及時認領、核查并處置。
道路運輸客運經營者應當密切關注駕駛員身心健康狀況,定期組織駕駛員體檢,加強心理疏導。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員駕駛時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得疲勞駕駛。
高速公路單程直達運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運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技術等級評定。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并按照規定將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以及技術等級評定結論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道路運輸車輛達標核查管理,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開展實車核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對在用營運客車開展類型等級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年度審驗。
第四十八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
出租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鼓勵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
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應當接入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不得遮擋、破壞、移除、關閉裝置或者人為干擾、屏蔽裝置信號。
第四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施設備,設置安全標識,執行車輛進出站(場)安全檢查和登記查驗制度。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建立旅客安全檢查制度,防止旅客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
班車客運經營者不得使用未經安全檢查或者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對旅客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每次發車前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配合包車組織者對旅客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以及相關從業者在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業務、安裝使用智能監控設備等活動中,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措施保護旅客或者托運人的隱私和數據安全,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泄露個人信息。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提高道路運輸應急能力,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了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運輸的,可以依法征用交通運輸設施和車輛,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完善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根據信用評價情況依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重點在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交通監控視頻、汽車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所記錄的資料,依法認定違法事實。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扣押憑證,妥善保管車輛,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對裝載鮮活物品或者易腐爛、易變質物品的車輛,應當優先采用非強制手段,一般不予扣押;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確需扣押的,由車輛當事人自行及時處理鮮活物品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協助。
車輛依法解除扣押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經公告三個月后仍不領取的,對車輛進行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巡游出租車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自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未投入運營的,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道路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進行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運營,逾期未審驗超過一百八十日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道路運輸證件并依法注銷。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道路運輸經營的投訴舉報,在三十日內辦理并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未依托依法設立的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線上售票或者未隨車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六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相關信息上傳至省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服務平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包車客運經營者偽造包車合同騙取包車客運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租車客運經營者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客運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客運車輛駕駛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遮擋、破壞、移除、關閉裝置或者人為干擾、屏蔽裝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四)違法扣押道路運輸車輛;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九條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