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5-00000050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學籍管理 |
民權縣教體局關于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的實施辦法
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確保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為全國學籍系統)順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組織建設全國學籍系統,系統在部、省兩級物理部署,部級用戶訪問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國學籍系統,省、地市、區縣和學校四級用戶訪問部署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應學籍系統。
第五條 各省(區、市)原則上使用全國學籍系統。個別自建學籍系統運行較為成熟穩定且滿足全國學籍系統建設要求的省(區、市),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后,可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自建系統,但須盡快實現與全國學籍系統的對接,確保數據適時交換,滿足國家學籍系統的數據需求。跨省轉學審批流程須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
第六條 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為每名學生建立全國唯一、終身使用的學籍號,并以學籍號為基礎形成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階段的終身電子學籍檔案。
第七條 統一推行全國學生教育卡,逐步為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配發學生教育卡,記錄學生相關信息,實現學生身份識別、考勤、轉學、就餐等業務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務。教育卡號為學生學籍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省電子學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設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完成全國學籍系統部署,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九條 省、地市、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級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本級全國學籍系統的業務責任部門、技術支持單位和學籍管理員;組織開展全國學籍系統建設應用培訓;統籌安排轄區內學生學籍信息首次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開展系統應用與運行維護;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地和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各級學籍管理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配置對本級學籍管理有總體影響的業務功能,包括班額、關鍵數據定義、轉學發起方和異動類型等;
2.審核轄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學生異動申請、關鍵信息變更、問題學籍處理、招生入學和高中學生畢業;
3.處理轄區內學籍仲裁等待辦業務;
4.發布公告和通知;
5.根據全國學籍系統提供的報表,完成相關統計分析,準確掌握學生數據;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咨詢服務。
第十條 學校根據電子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負責學校所有學生的電子學籍管理工作。
(一)學校校長是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負責組織學籍管理員、班主任、學生及家長完成電子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更新,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審核學生學籍;
2.審核關鍵信息變更;
3.審核學籍校內變動、轉學、其他異動等;
4.查看、統計各種學生數據。
(二)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校校長、分管學生學籍校領導的管理和指導下,承擔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和電子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班主任完成相應電子學籍管理,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錄入在校學生、小學一年級新生、來華歸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2.確認、核實本校學生學籍信息,在校領導審核學生學籍后上報給學籍主管部門;
3.承擔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學籍信息維護、關鍵信息變更、校內學籍變動、轉學和其他學籍異動;
4.實施學生畢業、結業信息處理;
5.按招生計劃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學生學籍信息處理;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咨詢服務。
(三)班主任工作職責
1.組織采集并核實本班級學生信息;
2.溝通聯系家長(監護人),確保學生信息真實、準確;
3.更新維護本班級學生學籍信息。
第十一條 家長(監護人)職責。
1.配合學校和班主任完成學生信息采集;
2.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紙質信息須經家長(監護人)簽字確認;
3.學籍信息存在問題的學生,家長(監護人)應當提供問題學籍相關證明,配合學校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4.學生因轉學或其他原因離開原來學校的,家長(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提出轉學等異動申請,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電子學籍建立
第十二條 電子學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電子學籍、小學一年級新生建立電子學籍、來華歸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
第十三條 首次建立電子學籍。系統上線初始化數據時,通過在校生注冊功能,為納入學籍管理范圍的所有學生首次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學籍信息入庫后,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上報到教育部。教育部通過公安部身份認證服務系統進行學生身份驗證,驗證無誤的學生再在全國學生數據庫中進行學籍查重。對通過身份驗證且無重復學籍的學生分配全國唯一的學籍號,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對存在身份驗證錯誤和重復學籍的學生,將相關信息退回當地進行問題學籍處理。在校生注冊完成時間由各省學籍信息采集方案確定。
第十四條 小學一年級新生建立電子學籍。每年通過新生注冊為小學一年級學生建立電子學籍(學前教育階段已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直接調取學籍檔案),學籍信息校驗、查重、問題學籍處理流程與方式同在校生建立電子學籍。在每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小學一年級新生電子學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條 來華歸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檢查全國學籍系統中是否存在該學生的電子學籍,如無則新建電子學籍,處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冊。來華歸國學生注冊時間可靈活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解決問題學籍,嚴格審核,確保學生信息真實和準確。問題學籍分為身份證錯誤、身份證重復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重復三種情況。學校可采取的處理方式分為刪除、佐證和變更,兩方及兩方以上的佐證都審核通過時,進入仲裁處理。佐證和變更時,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學籍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內容包括:學籍信息維護、關鍵信息變更、校內學籍變動、轉學、其他學籍異動等。
第十八條 學籍信息維護。
(一) 學生日常管理中,對學生基本信息表中非關鍵信息、學生家庭成員及監護人信息、學生簡歷、獎勵、懲處和學生照片等,由學校直接進行修改維護,確保學生信息更新及時、準確。
(二) 學生照片包含每個教育階段入學時和畢業時的照片,各地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學生照片進行更新。
第十九條 關鍵信息變更。
教育部對學籍關鍵信息進行定義,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擴展地方關鍵信息項。定義為關鍵信息的學籍信息項,只能由學校發起變更申請,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領導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數據變更方可生效。系統上線初始化數據期間,因人為錯誤導致學生電子學籍信息錯誤或不準確時,關鍵信息變更不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校內學籍變動。
校內學籍變動包括調班、留級和跳級。
調班在學校內同年級進行操作,不需要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調班時不可超過班額限制。
留級、跳級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不能在學籍系統中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留級操作。
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變動的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轉學。
(一)提出轉學申請。家長(監護人)可在轉入學校或轉出學校任一方即首辦學校填寫轉學申請表并簽字,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首辦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返給學生及家長一份轉學申請回執。
(二)轉學流程
1.首辦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
2.首辦學校領導審批轉學申請;
3.首辦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學申請;
4.對方學校審批轉學申請;
5.對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學申請。
家長(監護人)只需在首辦學校提交轉學申請,無需到其他三方簽字蓋章,所有轉學過程全部通過網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除首辦學校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作為轉學證明文件外,其他三方無需再上傳證明材料。
全國學籍系統不允許通過轉學進行變相留級。對轉學流程中超過規定時限不進行相應審核操作的,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二十二條 其他學籍異動。
包括休學、復學、恢復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出境、出境復學、死亡、失蹤、輟學和其他離校。家長(監護人)在就讀學校提交學籍異動申請,無需到學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所有學籍異動過程全部通過網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
第二十三條 休學 復學 恢復入學資格。
(一)休學
家長(監護人)向學生所在學校發起休學申請,上傳休學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休學期限按1學期和1學年兩種情況設置,超過休學期限的需要家長(監護人)提出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二)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由學校發起復學申請,上傳復學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復學學生可根據其實際學力安排就讀年級。
(三)恢復入學資格
指學生在退學、開除、失蹤、其他離校后,回到學校恢復上學的情況。
學校發起復學申請,有相關證明材料的,需上傳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恢復入學資格學生可根據其實際學力,安排就讀年級。
第二十四條 退學 開除。
退學、開除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進行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境 出境復學。
學生出境時,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出境學生回來繼續上學,按出境復學異動進行操作。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出境復學異動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第二十六條 死亡 失蹤。
死亡要求上傳法定的死亡證明,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死亡證明一般由醫院或公安部門提供。
失蹤要求上傳法定的失蹤證明,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失蹤證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條 輟學。
學校須及時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登記義務教育教育階段的疑似輟學或輟學的學生信息,以及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其他離校。
因前面所述異動之外引起學生離開學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學生),按其他離校進行異動處理,有相關證明材料的,需上傳材料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
第二十九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是否允許各類學籍變動,系統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結合本地情況進行配置。
第五章 畢業升級與招生入學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由學校在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高中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并結合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各省設置相應的畢業結業條件。畢業操作時,學校應登記學生的畢業去向信息,畢業去向暫時不明確的,應待學生升學后,通過系統自動回填。學生畢結業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對畢業學生信息進行修改。
第三十一條 學生正常升級由全國學籍系統在后臺統一進行,升級時間為每年8月10日24時。各地要確保學生的畢結業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和備份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招生計劃,在系統中設置學校的招生人數,學校應在招生計劃數內錄取學生。。
第三十三條 小學升學和初中升學時,由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擬錄取名單(含學校自主招生擬錄取名單),將學生信息對錄取學校公開;學校在錄取名單范圍內進行統一招生,在錄取名單外進行自主招生。學籍主管部門應對學校最終錄取的學生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報到的學生,向錄取學校提供新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跨區域招生,由錄取學校發起申請,經過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和生源地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完成招生過程。
重復招生指一名學生被多所學校錄取。線下協商一致的,由非實際錄取學校刪除該錄取記錄。線下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學校上傳證明材料,發起重復招生處理流程,提交學籍主管部門審核。跨區域重復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仲裁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獲得全國統一學籍號的學生,將不能進行招生處理。
第六章 學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籍系統為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分別建立學籍管理員、學籍主管領導和系統管理員賬號,授予不同的業務操作和數據查詢權限。系統將把所有的業務操作記入操作日志,以備數據安全責任追查。各級各類用戶應當保管好自己的證書和密碼,并定期修改密碼。
第三十七條 逐步推廣教育電子身份認證(CA)、電子印章,以確保操作人員身份真實,系統操作和學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條 未經學籍主管部門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信息,學籍信息僅用于服務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嚴禁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第三十九條 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可以查看和維護轄區范圍內的學生學籍信息。區縣級、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如需從學籍數據庫直接導出學生學籍信息,須向省級學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由省級管理員導出。
第七章 應用與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學籍管理業務部門構建全國學籍系統應用體系,明確系統應用責任單位和人員,建立一支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到學校的系統應用隊伍,確保每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每一所學校都有專門人員進行操作和管理,開展應用培訓,推動學籍管理與系統應用深度融合,保障學籍信息采集的全面準確與更新及時。
第四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教育信息中心(目前暫無教育信息中心的,由教育信息化技術部門承擔)建立系統建設、運維、應用的技術支持服務體系,建立責任制并將責任落實到人,滿足系統建設與應用需求。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供全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技術支持單位和學校使用,為全國學籍系統的建設和全面應用提供業務和技術咨詢服務。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