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5-00000222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文件 |
民權縣民政局困難群眾社會救助政策明白卡(2025年)
一、城鄉低保政策
持有本縣(區)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縣(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戶主向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并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書等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鄉鎮(街道)提出申請,或委托居民(村民)委員會進行申請。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024年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目前人均月補助水平225元。(此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02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目前人均月補助水平325元(此標準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低保申請流程
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并確認---縣級民政部門發放保障資金
二、特困人員政策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的供養形式:一是集中供養;二是分散供養。
(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2024年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每人月585元;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845元全護理、半護理和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1/3、1/6和重試殘疾人照料護理補貼標準執行。(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特困供養人員申請流程: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并確認---縣級民政部門發放供養資金
三、臨時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圍
1、急難型:(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家庭或個人。
2、支出型:因客觀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暫時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
(二)救助標準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和程度,原則上給予每人不超過民權縣本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50元)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3900元)。(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臨時救助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調查、審核---縣民政部門審批---發放臨時救助資金。
四、特殊救助(基金救助)政策
(一)縣財政部門籌措200萬元啟動資金,作為全縣農村脫貧人口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為全縣所有農村脫貧人口投保,并實行兜底救助,基本解決農村脫貧人口因病致貧問題。
(二)農村脫貧人口因大病就醫,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補助之后,住院患者自費費用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進行分級救助。自費費用在1000-3000元,按照50%進行基金救助;自費費用3001-5000元,按照60%進行基金救助;自費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的,按照70%進行基金救助。
(三)特殊救助(基金救助)申請流程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等補助后,由民政部門與醫保部門結合,對醫院就醫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由民政部門按照基金救助標準,發放救助資金。
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
(一)補貼對象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具有民權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有民權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均不低于每人每月75元。
(三)申領程序
1、自愿申請: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可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2、逐級審核:①鄉鎮初審。②縣級殘聯復核。③縣級民政部門審定。
3、定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有異議調查審核。
4、補貼發放:采取社會化發放。
5、定期復核: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動態管理。
六、孤兒救助政策
(一)孤兒認定條件
1、未滿18周歲。2、父母雙方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3、生父母被宣告失蹤的。4、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二)審核審批程序
1、公安、民政、醫療機構出示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包括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病故證明。
2、**出示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被宣告失蹤判決書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對暫時無法提供**失蹤判決書的,由村委會出示并經公安部門確認的父母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證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內提供**宣告失蹤判決書。
4、提供孤兒身份證(戶口本)、監護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或復印件(各3份),孤兒近照3張,個人申請書、監護協議。
(三)補貼標準
散居孤兒每人每月1050元,機構 養育的孤兒每人每月1450元。
七、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政策
(一)保障對象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
重病是指患病種類在省級有關部門公布的重特大疾病、 大病、地方病病種目錄中;
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 6 個月以上 (含 6 個月),失聯時間自向公安機關報案時起算;
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 6 個月以上(含 6 個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 **宣告失蹤。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二)認定流程
申請、查驗、確認、終止。
(三)保障標準
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