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007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處罰 |
民權縣文化廣電旅游局行政處罰(公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民文廣電)文綜罰字〔2023〕F-000004號
當事人:單*光(民權縣摩歌歌廳)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92411421MA********)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單**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消防北路北段東側
2023年10月16日19時40分,民權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尹**(161308*****)、王*(161308*****)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單**(民權縣摩歌歌廳)進行依法檢查時,檢查情況如下:
1.該場所證照齊全,懸掛規范,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經檢查發現該場所接納未成年人,其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2.我局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
3.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場所停止違法經營行為;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作進一步深入調查。
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規定。
證據: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2.現場拍攝照片4張;
3.陳怡諾個人情況說明1份;
4.負責人單*光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委托書》一份;
6.被委托人唐**身份證復印件1份;
7.被委托人唐**調查詢問筆錄1份.
處罰理由:單**(民權縣摩歌歌廳)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
處罰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三)項 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參照《娛樂場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序號1.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屬于輕微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的標準為:沒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非 法 財 物 , 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查,該場所沒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當事人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本局綜合其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對問題的認識態度,因此本局對單**(民權縣摩歌歌廳)做出如下處罰:1.警告 ;2.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 ;2.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原銀行民權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民權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權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3年10月27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