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005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征地法定公告 |
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的通知》(豫政辦〔2009〕152號)要求,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征地環境,現就調整我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澆地、旱地的青苗補償標準按1500元/畝執行。
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表。
三、未列入該標準范圍內的附著物補償標準及菜地補償標準,屬于市區規劃范圍內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提出補償標準,其他范圍內的,由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提出補償標準,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發布施行之日起,《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商政〔2013〕4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