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2 | 行政許可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3 | 行政許可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十九條第二款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4 | 行政許可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9年6月15日修訂)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5 | 行政許可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10月2日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6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實施機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7 | 行政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8 | 行政許可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該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9 | 行政許可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0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1 | 行政許可 | 利用閑置場地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審批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 利用限制場地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2 | 行政許可 | 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3 | 行政許可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4 | 行政許可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9年6月25日修訂)第四十四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5 | 行政許可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決策程序情況,同意辦理的,印制送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許可的,退回資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加強批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及要求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核準條件及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不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事項的; 4.在受理、審查、審批核準申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 5.收受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