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5022700000092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5-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分局涉企行政檢查清單(2025年版)
序號 | 檢查名稱 | 檢查對象 | 檢查主體 | 承辦機構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上限 | 實施依據 | 對應處罰(許可) | 備注 |
1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現場監督檢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現場檢查 | 一年四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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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情況跟蹤檢查 | 法人、其他組織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現場檢查 | 一年一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條。《環境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第六條。 |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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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 | 排污單位、運營單位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現場檢查 | 一年一次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四條第一款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第十四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重點檢查。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其他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情況的企業,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可以根據情況,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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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設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現場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監察稽查和排污費征收稽查 | 法人、其他組織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現場檢查 | 一年兩次 | 《環境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第六條 |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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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安全隱患檢查 | 法人、其他組織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民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現場檢查 | 一年兩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十二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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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責令產生、經營、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進行檢查 | 法人、其他組織 | 民權縣環境監察大隊 |
| 現場檢查 | 一年兩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第六十二條。 |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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