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306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4-10-1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旅游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民文廣電)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當事人:鄭州海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411421MA********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張**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4年09月29日15時05分至2024年09月29日16時15分,民權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袁**(1613082****)、王*(1613082****)、王**(1613082****)、孫**(161308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鄭州海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2. 負責人張**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 負責人張**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4. 負責人張**調查詢問筆錄1 份;
5. 現場檢查拍攝照片5張。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參照《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裁量等級屬于輕微,違法行為表現情形為首次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標準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原銀行民權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民權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權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